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高职(专科)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完善村医队伍培养机制,弥补我省乡村医生短缺,扩大村医队伍来源,拓展多途径培养村医方式,按照《安徽省“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决定在2024年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继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条件
具有省内定向县户籍,报名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获得考生号,并参加分类考试招生报名的高中阶段(含中职)毕业生。报考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的考生须与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签订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书(表),毕业后回村卫生室连续服务不少于6年。
二、培养院校及模式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开展工作,培养院校须为与各县(市、区)签订委托培养合作协议的高职(专科)院校(见附件1)。院校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学制3年,纳入培养院校统一管理,按照全科医生培养要求单独编班教学。培养对象学习期满达到其专业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报考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计划的考生,须按照时间节点登陆 gkbm.ahzsks.cn完成分类考试和对口招生报名,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划定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分类考试文化素质测试合格分数线。职业技能考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由招生院校组织。
四、报名及招生程序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在前期培训计划摸底数据的基础上核对本地2024年乡村定向委托培养需求计划,公布县(市、区)定向委托培养方案,宣传相关政策,引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选择1-2所高职(专科)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合作协议,每个专业只能选择1所学校签订协议。
(二)报名及审核程序采取现场报名和平台报名同时进行形式。
现场报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对意愿参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考生体检结果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中对医学类各专业要求,组织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填写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附件2),参加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志愿填报仅限于从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合作培养的医学院校中填报一所学校的一项医学专业(临床医学或中医学)。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填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册,确保无误后上报所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复核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册(附件3)后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指定邮箱(发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省直管县直接报送),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逾期不再接受各市、县(市、区)人员报名。各市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册作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乡村定向委托培养人员志愿认定的依据。
平台报名:2024年村医定向委托培养人员在现场报名同时,通过访问http://www.ahscme.cn,选择“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模块,进行个人信息注册、登录填报,进行网上报名。县级卫生健康委根据人员报名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后,在平台审核后确定初审通过人员。平台初审通过人员名册可导出与现场报名信息核对。
(平台操作说明见报名平台)
各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现场报名初审人员信息与平台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最终必须一致。
(三)单独参加村医定向委托培养计划报名的考生,仅限填报一所医学类院校中一个医学专业(临床医学或中医学),无需参加省考试院组织的志愿填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各市报送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后,由省考试院统一导入志愿信息。考生参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计划报名的同时,还有意兼报其他院校、其他专业的,可按照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其他院校、专业的分类招生考试志愿,志愿填报办法与其他考生相同。
(四)根据各市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达线的考生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招生院校按照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预录取人员名单并公示。脱贫家庭的高中毕业生在同等录取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预录取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网站gkbm.ahzsks.cn进行确认录取,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已被预录取但未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计划不进行递补录取。确认录取的人员与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录取学校签订《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模板见附件4)后,由录取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方可进入院校学习。
(六)录取工作结束后,培养院校不再通过其他方式调剂、补录学生。各市卫生健康委、各培养院校在录取院校正式开学一周内将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录取学生院校报到情况表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指定邮箱。
五、服务期限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每年考核一次。服务期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继续签约在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或者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公开招聘编制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六、政策待遇
(一)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在学习期内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年4650元,省财政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对2024年录取后签订就业服务协议的培养对象予以经费支持。鼓励各县(市、区)为主体持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当地情况给予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在院校学习期内一定生活补助。
(二)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在县域医共体内实行“县管乡聘村用”。乡村医生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由各县(市、区)政府充分保障,合理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三)凡违反《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规定义务,未能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并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退还学费和生活补助费,承担违约金。退回费用及违约金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代收代缴至县级国库。对服务期内未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人员,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在协议书内予以明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能落实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高职(专科)院校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组织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工作落实。省教育厅负责招生指标计划落实,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加大教学督导和评估力度。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及时落实确定的培养经费,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将定向委托培养就业的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政策宣传、计划制订、委托培养对象的报名、审核,加强同培养院校的沟通联系,掌握培养对象学习期间的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培养院校精心组织教学,安排精干师资队伍带教,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定向委托培养对象毕业后首次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通过率与当年我省全日制专科考生通过率相当;培养对象在校期间的纪律考勤及学习情况,每学期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至少通报一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聘用及业务指导、考核与管理。
(三)强化支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培养工作。各县(市、区)制定的优惠政策可在本文件政策基础上增加和提升,并根据本地具体政策在《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模板的基础上做相应调整和修改。县(市、区)对毕业后回村的“乡村医生”要在职称评定和乡镇卫生院招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卫生健康部门为其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考试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提供支持,对于通过考试的给予一定激励。各县(市、区)要注重和发现医德医风好、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作为培养村“两委”干部的后备人选。
(四)加强医教协同。各市、县(市、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底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人才接续储备,合理制定培养计划,力求乡村医生数质量达标。积极协调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准确掌握招录工作关键时间节点,认真核对报名人员信息,确保不出现遗漏、误差。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向县域内高中(含中职)毕业生宣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政策,引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确保考生及家长知悉培养相关事项,在知情同意基础上签订《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和《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
附件:
1.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
2.2024年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
3.2024年_市(省直管县)参加村医定向委托培养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册
4.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模板
附件1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
培养学校 | 专业 |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临床医学 |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 临床医学 |
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临床医学 |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 临床医学 |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 | 临床医学 |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 | 临床医学 |
中医学 | |
黄山职业技术学院 | 临床医学 |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 临床医学 |
中医学 | |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中医学 |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 中医学 |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 临床医学 |
附件2
2024年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
姓名 | 出生日期 | |||||
性别 | 民族 | 户籍 |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
家庭住址 | ||||||
手机号码 | 是否脱贫家庭子女 | 口是 □否 | ||||
毕业学校 | 高考考生号 | |||||
父亲 | 手机号码 | |||||
母亲 | 手机号码 | |||||
院校志愿 | ||||||
专业志愿 | □ 临床医学 □中医学 | |||||
定向服务意 向 |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卫生室 | |||||
个人定向服务声明: 本人愿意参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毕业后定向到县(市、区)乡镇村卫 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 个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 ||||||
村委会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卫生院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 日 | |||||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时间: 年 月
附件3
2024年_市(省直管县)参加村医定向委托培养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册
市(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盖章):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高考考生号 | 委托培养学校 | 报考 专业 | 定向委托 | 联系方式 | 是否脱 贫家庭 |
说明:初审通过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均通过;报考专业:临床医学或中医学;委托培养学校名称、报考专业必须填写全称;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填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4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4〕号)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是指为充实村卫生室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委托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丙方清楚知悉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的内容,志愿参加“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学校)口临床医学、口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的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协议中确定的村卫生室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含试用期,年限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丙方毕业时间,负责在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取得毕业证书后,督促乡镇卫生院聘用并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并负责落实丙方的政策待遇。
第四条 负责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 加强同乙方交流沟通,每年定期不定期到乙方走访,召开各类座谈会,及时掌握丙方学习及思想动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丙方在校期间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乡村医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乙方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制订乡村医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丙方实施教育培训,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在丙方三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丙方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经过3年学习并毕业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
第十三条 丙方毕业前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科,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丙方毕业后按照本协议规定到定向村卫生室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十五条 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服务期内享受本县(区)乡村医生以下待遇(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具体政策做调整和修改,提高岗位吸引力):
1.
2.
3.
......
第十六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但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域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之间流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工作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3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且如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二十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及/或其他违约责任,除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培训期间费用外(含工资及定向单位发放其他经费),还需按照前述费用总额的_%(不低于10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将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未履行为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就业岗位,在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丙方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的情况,甲方应承担丙方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